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www.bte365.com关于印发良庆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7-09-25 11:58 来源:政府办 
字体+ | 字体- 分享:

 

 

良政规〔20174

 

 

南宁市www.bte365.com

关于印发良庆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政府各部门,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良庆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城区三届人民政府34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921

良庆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我城区的举报奖励部门,负责实施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奖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

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八)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九)以餐厨废弃物及其残渣油脂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来源、三无(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6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向多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300元奖励。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按照货值金额的5%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按照货值金额的3%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规模较大、行为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举报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举报,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奖励额度可适当提高。

第十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揭露,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奖励审批

 

第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书面告知的,应制作《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最终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依据案件结案报告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情况能够核定奖励金额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案件结案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在举报或被告知权利时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填写《举报人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举报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3)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人或其委托申领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制作《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4)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附件5)上签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二十一  本办法由良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良庆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办法有效期5年,2017年10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

 

南良食药监奖告字〔     〕第    号

 

                  

你(单位)                            日举报                                ,对我局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1401室 申请举报奖励。我局将根据你(你单位)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告知。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附件2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人奖励申请表

 

编号:南良食药监奖申字〔      〕第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身份代码

 

举报密码

 

委托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承诺: 本人承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奖励通知或不予奖励决定将按照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

3举报人为隐名举报,且不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的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

4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5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6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申请/领取举报奖励。且承诺对受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领取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身份代码:

举报密码: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奖励通知

 

南良食药监奖通字〔     〕第   号

 

                  

根据《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我局审议评定,认定你(单位)              日向我局举报                     ,对查处                                 案件有功。该举报涉及的案件货值为              元。现我局决定奖励你(你单位)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                              (地点)领取奖金。

特此通知。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分收到。

 

申请人签名: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通知人。

附件5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人奖金领取登记表

南良食药监奖发字〔      〕第   号

奖金领取人姓名

 

联系电话

 

委托领取人姓名

 

联系电话

 

奖金领取地点

 

奖金数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

奖金领取人或委托领取人签章及奖金领取时间

             日,本人收到         

                                      (奖金发放部门名称)发放的举报奖励奖金,共计人民币           元。

奖金领取人(委托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奖金发放单位

工作人员签名

(2人以上)

 

备 注

 

 

 

 

 

注:奖金领取人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应填写委托领取人姓名,并签名确认。奖金发放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委托领取人与奖金领取人的关系,并核对、复印委托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随本表存档。

附件6

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举报人身份证号

 

举报内容

 

案件经办人

 

联系电话

 

案由

 

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描述

(含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案值及查处情况)

 

 

 

 

 

 

 

 

 

 

 

 

 

 

 

案件承办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部门

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局机关负责人

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归档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城区党委各部门,城区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城区政协办公室。

城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宁市www.bte365.com办公室   2017年921日印发

- 9 -